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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的通知


  一、核电站首次装料是运行的开始。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作为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对相应机组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在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及以后调试运行中必须履行在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和《秦山核电二期扩建工程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等附件以及审评过程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如需修改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作为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营运单位和运行管理者,应以安全的方式运行核电站,对核电站承担核安全全面责任。

  四、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的批准。

  五、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六、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在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四号机组运行过程中严格履行经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地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评认可。

  七、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首次装料阶段)的批复》(环审〔2010〕145号)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落实。

  八、国家核安全局对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后调试运行阶段的控制点确定为:①初始临界,②50%额定功率(热),③90%额定功率(热)。在每个控制点释放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控制点释放申请和相关文件,在取得国家核安全局对控制点释放的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调试和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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