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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1]145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的函》(核秦设计发〔2010〕29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其导则的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及其附件,并对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建造过程、装料前试验过程进行了核安全监督。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结果表明,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已具备首次装料的基本条件,我局决定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并向你公司颁发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国核安证字第1113号)。

  你公司应按照该《首次装料批准书》规定的条件,严格遵守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做好四号机组装料和装料后的调试工作,加强质量保证管理,确保装料和装料后试运行阶段的核安全。

  附件: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核安全局
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国核安证字第1113号

  项  目: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

  持证单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其导则,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提交的《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及其附件,并对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建造过程、装料前试验过程进行了核安全监督。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结果表明,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已具备首次装料的基本条件,国家核安全局决定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并向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颁发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同时提出首次装料批准书条件,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在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装料和装料后的调试及试运行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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