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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70号――公布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70号)


公布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我部制定了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张超 格桑多吉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邮政编码:100731
  电 话:010-65197672 65197107
  传 真:010-65197447
  邮 箱:zhangchao_wm@mofcom.gov.cn
  gesangduoji@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
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910万吨。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三)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

  (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五)企业无走私、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二)法人代表签字的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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