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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广播电影电视部
 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
 (1994年10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广播电视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普通话。”推广普通话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技术的不断革新,使推广普通话的紧迫性日益突出。国务院在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3号文件)中强调指出,推广普通话对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为加快普及进程,不断提高全社会普通话水平,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决定:
  一、普通话是以汉语文授课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是以汉语传送的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规范语言,是汉语电影、电视剧、话剧必须使用的规范语言;是全国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必须使用的工作语言;是不同方言区及国内不同民族之间的通用语言。掌握并使用一定水平的普通话是社会各行各业人员,特别是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演员等专业人员必备的职责素质。因此,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对某些岗位的人员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逐步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
  二、现阶段的主要测试对象和他们应达到的普通话等级要求是:
  中小学教师、师范院校的教师和毕业生应达到二级或一级水平,专门教授普通话语音的教师应达到一级水平;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达到一级水平(此要求列入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颁岗位规范,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上岗);
  电影、电视剧演员和配音演员,以及相关专业的院校毕业生应达到一级水平。
  三、测试对象经测试达到规定的等级要求时,颁发普通话等级证书,从1995年起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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