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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11500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关于同意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11500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1996年6月26日 证委发〔1996〕21号)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你办报来的《关于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10000万股的初审意见》(沪证办字〔1996〕1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占用上海市B股发行规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115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其中1500万股为超额配售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本次发行结束后,如果超额配售权完全行使,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9855.38万股,其中境内发起人股8355.38万股,由中国华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常州华源等五家发起人股东持有,占总股本的42.08%;本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11500万股,占总股本的57.92%。
  三、该公司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及其他证券管理法规的要求,并在发行上市完成后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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