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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
 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
 (1996年6月17日 证委发〔199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继续搞好以香港市场为重点的境外上市工作。我委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国家体改委等部委对推荐第四批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等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你们。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按要求于7月15日之前向我委推荐1--2家企业。
  附件: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

附件:
       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

  一、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中型企业,向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及国家支持的重点技改项目倾斜,适当考虑其它行业。企业应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企业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
  企业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主要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应符合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的要求,部分资金也可用于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等。原则上企业应具备基本落实的资金使用计划。属于基建、技改项目建设的,应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立项的规定。
  有经国务院批准急需外汇的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考虑。
  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申请企业应有连续三年的盈利业绩,同时考虑到企业筹资成本、上市后的表现和运作的合理性,预选企业需要达到一定规模:企业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4亿人民币,经评估或估算后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达到10%以上,税后净利润规模需达到6000万元以上。募股后国有股一般应占控股地位,对于国家政策要求绝对控股的行业或企业,企业发行股票后国有股的比例应超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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