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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山东会计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的决定

  3、中银律师事务所在其为大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遗漏了大明公司缩股和股权结构变动的重大事实,这一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十八条所述“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七十三条所述“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4、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大明公司的股份托管公司,在其于1996年4月1日向证监会出具大明公司股份托管情况的文件中,确认大明公司应托管的3116.2万内部职工股载至1996年3月29日已全部集中托管完毕。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为大明公司隐瞒了股份尚未集中托管完毕的事实,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托管文件。这一行为构成了《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
  根据目前已调查核实的违规行为,我会认为,大明公司违规缩股案是一起严重的证券违规案件,给投资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
  (一)依照《股票条例》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大明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对大明公司全体董事处以警告,责成该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并报告证监会。
  (二)依照《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万元;暂停其股票承销业务两个月(执行期从今年7月5日起计算);责成该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并报告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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