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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山东会计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
 证券有限公司、山东会计师事务所、中银律师
 事务所、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6年9月2日 证监查字[1996]2号)


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山东会计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最近,我会对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山东会计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在大明公司申请股票发行及上市过程中的严重证券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大明公司及其他涉案单位以下违规行为:
  (一)大明公司的违规行为
  1.大明公司的所谓“调整溢价比例”事实上是缩股行为,违反了我会证监发字[1995]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大明公司在今年4月4日向我会报送的招股说明书中称“199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筹委会工作报告、公司章程和股本总额、股权构成及调整溢价发行比例的方案,溢价发行比例为1∶3,公司股本总额为4800万元。1993年5月8日公司正式注册成立。”
  经查实,大明公司的上述陈述与事实有重大出入。
  ①.据大明公司1993年4月定向募集时发放的股权证上记载,大明公司的成立时间是1993年4月10日,注册资本是10590.5万元,批准文号是东体改发(1993)第44号,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整。
  ②.大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16472869-8-2/3)明确记载大明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
  ③.1995年7月25日,大明公司与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股权证托管登记协议中写明,大明公司发行的股权证总股本为12000万股。
  ④.1995年7月31日至8月1日,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北京证券登记公司和大连国际信托咨询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签订了股权证代理托管协议,协议中明确标明大明公司股权证的发行价仍为1∶1.2。
  ⑤.大明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前股权证登记时将其原注册资本按2.5∶1的比例进行缩减,其注册资本也由12000万元缩减至4800万元。
  所以,大明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前将其注册资本由12000万元缩减4800万元,是缩股行为。缩股不符合国家关于股票发行实行额度控制的原则,也不符合我会证监发字[1995]162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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