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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批复
 (1996年8月28日 证监上字[1996]8号)


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山东省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报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材料的报告》(鲁证管字[1996]36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国资企发[1996]53号)和《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7434.336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4688.320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443.716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2302.300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应在1997年1月4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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