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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1996年8月21日 证监发字[1996]15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根据天津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的批复》(津证办字[1996]23号)、《关于请予复审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申报材料的请示》(津证办字[1996]27号)、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市海运公司实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津体改委字[1992]35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确认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23300万股,其中国家持有9068.4万股,法人持有1243.55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9000万股,原内部职工股占用额度转为社会公众股3464万股,所余的原内部职工股524.05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社会公众股。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上市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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