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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所行情信息披露的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期货交易所行情信息
 披露工作的通知
 (1996年7月30日 证监信字[1996]1号)


各期货交易所:
  目前,各期货交易所披露的交易行情信息在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指标含义方面不尽统一,给投资者的交易活动和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不便。为规范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行情信息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期货交易行情信息披露内容
  各期货交易所披露的交易行情信息至少应包括:合约名称、交割期、前结算价、今开盘价、最新价、涨跌幅、成交量、持仓量、最高价、最低价、申买价、申买量、申卖价、申卖量、今收盘价、结算价等指标。
  二、关于期货交易行情信息披露方式
  各期货交易所披露的交易行情信息,除合约名称、交割期、前结算价外、其它指标必须即时公布。      
  三、关于有关指标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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