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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办公室、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参加人口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办公室、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参加人口普查的通知
(国人普办字〔201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了做好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人口普查工作,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制定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被判处徒刑在公安看守所、监狱执行的服刑人员和决定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人口普查工作按《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执行,并在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进行。

  二、依法被判处徒刑在公安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普查登记,填写《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普查表移交当地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依法被判处徒刑在监狱执行的服刑人员和决定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当地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登记,填写《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普查表移交当地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四、所需普查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选调责任心强、能胜任普查工作的同志担任,负责当地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人口普查工作,并参加当地举办的普查员培训班,统一培训。

  五、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所需人口普查表、快速汇总表,由当地政府人口普查办公室发放。普查后,人口普查表和快速汇总表移交当地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认真传达贯彻,迅速布置落实。各地公安机关、监狱、劳教机关要与当地政府人口普查办公室加强联系,主动配合,切实搞好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人口普查工作。

  附件:1.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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