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4.3.2检查内容
  4.3.2.1出现体温升高到41℃以上,全身性出血,鼻孔中流出泡沫状血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
  有些出现呼吸急促,食欲不振,渴欲增加,精神萎顿,挣扎、咬笼架等兴奋症状;全身颤抖,四肢乱蹬,惨叫;肛门常松弛,流出附有淡黄色黏液的粪便,肛门周围被毛被污染;被毛粗乱,迅速消瘦等症状。
  4.3.2.2出现全身各处皮肤次发性肿瘤样结节,眼睑水肿,口、鼻和眼流出黏液性或粘脓性分泌物;头部似狮子头状;上下唇、耳根、肛门及外生殖器充血和水肿,破溃流出淡黄色浆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兔黏液瘤病。
  4.3.2.3出现食欲废绝,运动失调;高度消瘦,衰竭,体温升高;颌下、颈下、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淋巴结肿大、质硬;鼻腔流浆液性鼻液,偶尔伴有咳嗽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野兔热。
  4.3.2.4出现食欲减退或废绝,精神沉郁,动作迟缓,伏卧不动,眼、鼻分泌物增多,眼结膜苍白或黄染,唾液分泌增多,口腔周围被毛潮湿,腹泻或腹泻与便秘交替出现,尿频或常呈排尿姿势,后肢和肛门周围被粪便污染,腹围增大,肝区触诊疼痛,后期出现神经症状,极度衰竭死亡的,怀疑感染兔球虫病。
  4.4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和兔球虫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兔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启运前,畜主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