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防护要求
7.1从事猫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7.2从事猫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
附件3:
兔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产地检疫。
2.检疫对象
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户。
3.2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应当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散养户免疫信息,确认其疫病免疫情况。
4.3临床检查
4.3.1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兔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兔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