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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

  事故方应积极协助确认对方人民在事故方受影响地区的安全情况,并提供必要协助。

  (九)核电厂环境辐射监测资讯

  进行环境辐射监测资讯交换及符合公认标准之环境样品放射性分析比对之交流。

  (十)核电厂事故紧急应变及准备之经验

  核电厂事故紧急应变经验交流,包含应变计划、平时准备、民众防护行动、复原规划等。

  (十一)核电安全资讯公开之经验

  核电安全资讯公开,包含资讯透明化、民众参与、科普实务等经验交流。

  (十二)双方同意之其他核电安全合作事项。

  二、合作方式

  双方同意核电安全及紧急应变主管部门以下列方式进行核电安全事宜的交流与合作:

  (一)双方人员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工作业务交流会议,由双方轮流主办。

  (二)推动人员参访、举办研讨会等交流活动。

  (三)发生核电厂重要事件或紧急事故时,进行通报、资讯交换、查询与公开。

  (四)双方同意的其他增进核电安全之合作方式。

  三、联系主体

  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核电安全及紧急应变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

  本协议其他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四、工作规划

  双方同意设置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方案。

  工作组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二个月内召开首次会议,商讨双方联系及事故通报窗口、资讯交换与通报的项目、内容、格式、方式、频率及工作业务交流会议、交流活动等相关事宜。

  五、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的资料。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六、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资讯交换、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等,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七、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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