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招标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招标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招标
第一节 招标程序
第七条 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事务所自愿报名
(三)遴选入围
(四)交纳投标保证金
(五)编制标书
(六)投标\开标\评标
(七)确定并公布招标结果
(八)签订委托审计服务协议
(九)退还投标保证金
其中:发布招标公告与事务所报名截止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0天,事务所报名截止日期与公布遴选入围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天,公布遴选入围单位名单与投标\开标\评标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0天,投标\开标\评标与公布招标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天。
第二节 招标公告
第八条 组织公开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至少应在机械工业财务审计网和中国机经网公开发布,并可以向有联系的潜在的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寄送。
第九条 招标公告应说明招标的基本情况,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招标单位基本情况
(二)招标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招标数量
(四)中标结果有效期
(五)对投标单位的基本条件要求
(六)招标程序
(七)投标保证金
(八)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日期和地点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数量应与审计项目工作量相适应,具体数量由中机联确定。
第十一条 中标结果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由审计工作部起草,经主管会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