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中医药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中医药创先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
现将《关于在全国中医药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关于在全国中医药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在全国中医药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国中医药系统坚持以人为本、行医为民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促进创先争优活动成为群众满意工程,根据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创先发〔2011〕13号文件)和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医药卫生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卫创先指组发〔2011〕3号文件)要求,现就在全国中医药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服务人民群众”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要求之一。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决定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要求以民生为重、服务为先,努力实现创先争优活动的目标任务。中医药工作是紧密联系民生、直接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行业之一。在全国中医药系统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践行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的重要抓手;是进一步加强中医药行业队伍建设、确保履职为民的重要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