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可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微波治疗设备等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11]440号)
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1年9月3日至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该所微波治疗设备等22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
附件: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序号
| 产品名称
| 项目/参数
|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
及编号(含年号)
|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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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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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微波治疗设备
| | 部分参数
| 医用电气设备 第二部分:微波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GB 9706.6-2007
| 不做电磁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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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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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参数
| 医用电气设备 第1-8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通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 YY 07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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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编程医用电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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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参数
| 医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可编程医用电气系统YY/T 07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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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神经肌肉刺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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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参数
| 1.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 神经和肌肉刺激器安全专用要求YY060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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