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换发营业执照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时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
七、为保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印制质量和权威性,新版执照印制采取相对集中的管理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6个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地有关确定定点印制企业的规定和要求,确定定点印制厂家,并将定点印制厂家名单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备案。上述46个单位不得将印制定点权下放。
八、上述46个单位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印制管理,指导监督定点印制厂家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制标准》,加强对印制全流程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印制质量和执照安全。对于印刷质量不合格的营业执照,一律禁止出厂,并予以销毁。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每年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印刷质量和执照使用等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十、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制胶片定点制作企业。他们是江西昌和特种票证有限公司、广东金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天证照印刷有限公司。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发的下列文件全面或其中部分内容于2011年10月31日废止: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2〕第46号)中有关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内容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广东省试行的2004年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8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试行个体运输卡式营业执照副本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03〕第13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试点使用改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3〕第7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第12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做好换照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第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