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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8号――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同时,2009年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受到进一步的削减,同类产品无法摆脱价格与成本倒挂的局面,导致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大幅下降。受此影响,200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继续大幅亏损,且亏损额远远超过2007年的水平,税前利润率、投资收益率均进一步下降至调查期内的最低水平,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出量也在不断扩大,国内产业的投融资能力受到进一步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相关扩产计划被迫延迟,产业发展受到阻碍。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定,国内己内酰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六)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调查机关对收到的10份《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进行了分析,欧盟和美国具较强的己内酰胺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对10份问卷的统计显示,2007-2009年,合计出口己内酰胺数量分别为41.17万吨、41.81万吨和56万吨,其中向中国出口量合计分别为12.62万吨、15.04万吨和24.61万吨,占其出口总量的比例为30.64%、35.99%和43.95%。其国内销售和内部自用量合计2007-2009年呈逐年下降趋势,2008年比2007年下降9.34%,2009年比2008年进一步下降11.01%。数据显示,上述公司向中国出口的比例逐年增加,出口量持续增长,具有较大的出口潜力。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存在进一步向中国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国内己内酰胺产业在市场需求旺盛且供不应求的背景下,受益于第一次反倾销措施对相关国家进口产品低价倾销的制约,2007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获得了恢复性的调整。尽管整个产业仍然亏损,但同类产品亏损减少。2008年与2007年相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市场份额等生产经营性指标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善或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有所增强,国内产业本应当可以实现更好的效益和更多的利润。
  但是,由于受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的冲击,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无法获得进一步恢复和发展,并再次遭受实质损害。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由2007年的14.09万吨增长至2009年的24.60万吨,所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由2007年的29.82%提高到2009年的40.92%,所占中国市场份额也由2007年的18.15%提高到2009年26.18%。在进口数量持续增加、市场份额持续上升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持续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产生了明显影响。
  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下降至国内同类产品成本线以下,削减和抑制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与成本严重倒挂,同类产品无法获得应有的利润空间,亏损严重,税前利润率和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也由2007年的净流入转变为净流出状态,严重影响到国内产业的投融资活动。国内产业遭受到损害。
  2009年,被调查产品进一步量增价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性指标的增长也开始受到抑制,产业恢复和发展受到阻碍。尽管国内市场表观需求量比2008年增长28.18%,但是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并没有从中受益。相反,在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长58.33%、市场份额增加5个百分点的情况下,与2008年相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增长受到抑制,产量、销量的增长受到制约并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开工率、销售收入的增长受到严重抑制并出现大幅下降,且在整个调查期内处于最低水平,市场份额也处于整个调查期内最低水平,就业人数也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同时,由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始终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成本线以下,并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造成了价格削减,同类产品无法摆脱价格与成本倒挂的局面,导致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销售收入大幅下降。受此影响,200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继续亏损,且亏损额远远超过2007年,税前利润率、平均投资额、投资收益率均进一步下降至调查期内的最低水平,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出量也在不断增加。国内产业遭受被调查产品的实质损害进一步加剧。
  整个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绝对和相对进口数量的变化趋势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和市场份额等指标总体呈相反变化趋势,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和市场份额却总体呈下降趋势并处于较低水平;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的价格变动趋势一致,均呈同步持续下降趋势。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率、投资收益率以及现金流之间呈同向变动关系,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持续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率、投资收益率也持续下降并为负值,现金净流量由净流入转变为净流出,且净流出额持续增长。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持续增长以及进口价格的持续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己内酰胺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二)相关利害关系方的主张与调查机关的认定。
  1.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及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美国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在其《关于己内酰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以及初裁后评论意见中均主张,考虑到中国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国内供给不足,被调查产品并没有大量增加。
  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显示,被调查产品的绝对进口数量由2007年的14.09万吨增至2009年的24.60万吨,年平均增长率达32.14%,高于同期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幅;所占中国市场份额由2007年的18.15%提高到2009年的26.18%,累计增长了8.03个百分点。因此,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绝对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均呈大幅增加趋势,已经符合《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
  道默有限公司、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以及帝斯曼等公司在其相关评论意见中主张,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增长是为了填补市场缺口,不会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国内市场存在供需缺口不能成为低价倾销的理由。被调查产品可以以合理、正常的价格向中国出口。本案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以明显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持续大量、低价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明显压低、抑制和削减,并直接导致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效益的严重下滑。而且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的增幅远远大于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幅。2008年,在国内表观消费量与2007年相比基本持平且略有下降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无论是绝对进口数量还是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却均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增幅分别为10.28%和3.05个百分点。尤其是2009年,国内表观消费量增长了28.18%,被调查产品绝对进口量的增幅为58.33%,超出表观消费量增幅30.15个百分点,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在2008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近5个百分点。
  而国内产业,在需求明显增长的情况下,200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产量、开工率、销量、市场份额等指标没有获得增长,反而出现不同程度下降。
  因此,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导致了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持续下滑,产量、销量的增长低于同期表观消费量的增长,甚至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进而导致开工率、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并处于较低水平,国内产业的相关扩产计划推迟,产业发展受到明显冲击。被调查产品的持续大量低价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2.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的影响。
  相关利害关系方在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等指标总体呈上升趋势,库存下降,国内产业没有遭受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在评估国内产业损害时,任何一个或多个经济指标都不应当是决定性的。各个经济指标不是分开来单独审查的,不是每个指标都必须能够表明损害成立,而是要结合国内产业的特定市场状况,将各个经济指标结合在一起,从它们之间的总体变化和相互关系来考虑。这样作出的结论才是公正、客观的,才能真正反映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情况。
  调查期内,在国内产业处于发展期、市场需求旺盛且存在较大供需缺口的背景下,国内产业实施了装置的优化改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等经营性指标总体呈现一定幅度的增长是正常的。但是,整个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的增长明显低于同期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导致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并处于较低水平。因此,相关指标的总体增长不等于国内产业没有受到损害,这些指标对发展期的国内产业的损害认定不具有决定作用,不仅不能改变国内产业的相关经营性指标在调查期内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并且从2009年开始明显恶化的现实,也不能改变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财务状况在整个调查期内持续恶化的状况。
  综上分析,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
  帝斯曼公司主张,石家庄分公司和巴陵分公司两家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状况截然不同,不能仅就石家庄分公司的个别情况而认定整个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
  调查表明,从单家企业来看,调查期内,在国内表观消费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巴陵分公司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及销量总体呈增长趋势。但是,2009年其同类产品产量的增幅已经远远低于表观消费量的增幅,二者相差28个百分点,销量甚至出现下滑趋势。而且,调查期内,巴陵分公司上述经营性指标的总体增长并没有给其带来相应的效益和利润。相反,巴陵分公司同类产品亏损严重,财务指标急剧恶化,巴陵分公司遭受了实质损害。
  分析其他指标,如开工率、销售收入、价格、利润、投资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等指标,在整个调查期内,石家庄分公司和巴陵分公司两家企业的总体变化趋势基本是相同的,均呈下降趋势。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无论是从单家企业,还是从两家企业合计或平均的数据变化情况来看,国内产业均遭受了实质损害。
  3.申请人同类产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问题。
  帝斯曼公司在其相关评论意见中对两家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能否代表国内产业真实状况提出了质疑。
  调查表明,两家申请人企业的相关经营和财务数据经过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会计政策、做帐方法符合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调查机关对申请人的经营和财务数据也进行了现场核实。两家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经营和财务数据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4.调查期之外数据和信息的认定问题。
  相关利害关系方主张,2010年以来,国内己内酰胺的价格以及利润等状况明显改善,不存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调查机关应对调查期外的信息进行考虑。
  调查机关认为,反倾销调查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期间是一段有限制的、特定的时间。如果不能将产业损害调查限制在一个特定的参考期间,将可能导致无限期的调查。只有将产业损害调查期规定为一个限定的期限,且这个期限不应受到调查进程的影响,才能为调查机关的裁定提供客观和公正的依据。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调查机关未收到利害关系方就本案调查期设定提出的异议。因此,调查期内的证据和事实是调查机关对损害、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最终裁定的依据。
  相关利害关系方虽然提出调查期后国内产业己内酰胺的价格以及利润等状况明显改善,但并未向调查机关提供客观的、充分的,可供核实的证据证明此情况是无可置疑的、持续不断的,并且是非人为的行为,更不是由于利害关系方故意的行为所造成的。调查机关认为,不能基于此得出在本案进行调查的期间内国内产业没有发生损害,没有必要实施临时措施的结论,也不能否认调查机关依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的事实和证据做出的裁定的合理性。
  (三)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其他已知的可能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的调查表明,调查期内,国内己内酰胺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产品情况。
  除被调查国家(地区)外,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己内酰胺产品的国家还有俄罗斯、日本、泰国、韩国、白俄罗斯、乌克兰、墨西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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