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52号)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
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上述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上述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依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式样)
年 月
单位名称: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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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金 额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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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 目│ │ │ │ │ │ │ │ │ │ │ │ │联
│ │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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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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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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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写金额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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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金额│ 拾 亿 仟 佰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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