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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修订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说明:
  1)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2)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经CNAS认可的实验室检测。
  3)  电缆弯曲确认试验项目不适用于振动机构设在振动棒内、手持部位不含电动机、电源开关和电缆线的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背负使用的除外)。
  4)  电缆拉、扭力试验仅适用于振动机构设在振动棒内、手持部位不含电动机、电源开关和电缆线的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背负使用的除外)。
  5)  打“√”表示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时适用的检验项目。

  附:
例行检验的试验方法

  1.电气强度试验
 
 工具的绝缘应通过以下试验检验:
  在带电零件与下述零件之间施加实际正弦波形的电压,频率为50 Hz 或 60 Hz,电压值如下表所示:
  1) 当绝缘失效时或因不正确装配而引起带电的易触及零件;
  本项试验在装配好的工具上进行,适用于所有工具;
  2) 不可触及零件。
  本项试验仅在II类工具上进行,或者是完全装配好的,或者是在流水线上的。
  电气强度试验用试验电压

试验电压的施加

试验电压 V

Ⅲ类工具

II类工具

I类工具

1)跨接基本绝缘

400

1000

1000

2)跨接附加绝缘

或加强绝缘

──

2500

──


  用于试验的高压变压器应设计成当输出电压已调节到适当的试验电压,输出端被短路时,输出电流至少为200 mA。
  当输出电流大于5 mA时,过电流继电器应动作。
  试验电压方均根值(有效值)应测定在±3 %内。
  2.接地电阻测量
 
 对I类工具而言,至少10 A的电流从接地端子或进线座接地触点或插
  头接地插脚依次与每个因安全因素需接地的易触及零件间通过,电流由空载电压不大于12 V的交流电源提供。
  对长度不大于5 m的电缆,电阻不应大于 0.3 Ω。
  对长度大于5 m的电缆的情况,每增加5 m,电阻值增加0.12 Ω。

  附件二:
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修订说明

  一、实施要求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编号:CNCA-01C-014: 2011)是电动工具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依据。该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规则)自实施之日起替代《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编号:CNCA-01C-014: 2007)(以下简称旧版规则)。

  二、新、旧版规则的主要差异
  (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以下简称117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下述调整。
  1.明确了认证证书的5年有效期及有效期届满时换证的要求。
  2.补充了对样品真实性的要求,明确了相关职责。
  3.提出认证机构根据产品特点、质量状况等具体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分类管理和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的要求。
  4.与相关法规和认证规则衔接,统一了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规定要求,明确需遵照117号令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执行。

  (二)单元划分的合理化。
  单元划分更加合理,在控制认证有效性的前提下,适度放宽单元划分原则,提高了单元划分的可操作性。如:
  1.将旧版规则附件1中1.1 f) “电钻,冲击电钻不属于同一申请单元”修改为“电钻,冲击电钻可属于同一申请单元”;
  2.将旧版规则附件1中1.1 g)“电锤,电镐不属于同一申请单元”修改为“电锤,电镐可属于同一申请单元”;
  3.将旧版规则附件1中1.5 a)“改变机壳的形状以增加某些元件,例如用于调速等不属于同一申请单元”删除;
  4.将旧版规则附件1中1.5 f) “因开关的变化仅引起手柄轴向长度的变化,可属于同一申请单元”修改为“因仅开关的变化而引起手柄结构的变化,可属于同一申请单元”;
  5.将旧版规则附件1中1.6 j) “不同开关数量的产品不属于同一申请单元”修改为“不同开关数量的产品可属于同一申请单元”。
  (三)基于电动工具产品特点的修改
  1.明确了其关键安全元器件和重要材料、关键电磁兼容元器件和材料,同时考虑到电动工具新产品的发展,增加了如RCD、PRCD、配套电源箱、器具耦合器、连接器件等关键元器件,提高了产品的安全性。
  2.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实施分类管理,简化变更程序。
  3.关键件的供应商修改为制造商,便于认证各方理解和掌握,提高了实施规则的可操作性和产品检测的一致性。
  4.根据电动工具产品的发展,增加了采用铝线作为定子绕组材料的规定,如:
  (1)4.2.1.3条规定了铝线工具送样的样品数量;
  (2)4.3.1.2条规定了铭牌上应标明绕组的材质;
  (3)4.5.2.3条规定了定子绕组采用铝线的工具在监督抽样检测时应至少进行的试验项目。
  (四)调整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相关规定。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由认证机构按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原则及要求自行制定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实施。
  (五)其他认证要求的合理化修改。
  1.简化了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2.根据认证实际操作情况,对认证时限要求进一步完善。
  3.明确年度监督检查应优先安排在生产季、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4.补充了例行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
  (六)规范性文字修改。
  1.统一了零部件和材料名称。
  2.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统一使用“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实验室”等规范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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