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整机检测和单独送样检测的元器件和材料的送样数量见附件2。
4.2.1.4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检测标准
认证检测依据的标准见附件3的规定,检测时应采用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国家认监委另有公告说明的除外)。
4.2.2.2 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产品的安全检测项目为系列安全标准GB 3883中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为GB 4343.1和GB 17625.1中规定的下述检测项目:
- 端子骚扰电压
- 骚扰功率
- 谐波电流
4.2.2.3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3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组织编制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产品描述,其中应对申请单元内的所有产品和认证相关信息进行描述。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当型式试验有部分项目不合格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申请;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生产企业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照确保产品一致性、促进认证结果持续有效的原则,由认证机构针对工厂的“职责和资源,文件和记录,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不合格品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包装、搬运和储存”等内容制定相应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此外,还应按照《电动工具产品工厂质量控制的检测要求》(附件4)进行核查。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的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生产者(制造商)、每类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如有)、绕组材质(如果定子绕组是铝线)、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机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重要零部件和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在工厂检查时,对产品的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1.3 检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及其加工场所。
4.3.2 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4人日。
型式试验结束后,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4.3.3 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检查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原则上,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其试验所需时间超过整机试验时间,型式试验时间按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之日起计算时间。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从收到认证费用之日起计算时间)。
4.4.3 认证终止
当最终产品型式试验结论或工厂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时,认证机构应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
认证委托人可向认证机构提出终止认证。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年度监督检查、监督抽样检测,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年度监督检查、监督抽样检测可同时进行,也可分别进行。
4.5.2 年度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在进行正常年度监督检查时,可采取预先通知被检查方和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两种方式进行。应优先安排在企业的生产季内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同一生产场地、不同生产者(制造商),应分别接受年度监督检查。
特殊监督应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处理。
4.5.2.1年度监督检查的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该类产品的初始工厂检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需增加并确定合理的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2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抽样检测。
按照确保产品一致性、促进认证结果持续有效的原则,由认证机构制定相应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初始工厂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同时,关键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和重要材料的更换应符合变更要求(见附件2)以及认证机构对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