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25号)
关于修订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活动,确保实施各环节的更加合理、有效,国家认监委本着“简化流程、降低费用、便利执行”的原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现予以公告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实施规则内容及修改说明详见附件。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动工具产品》(编号:CNCA-01C-014: 2011)
编号:CNCA-01C-014:201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
2011-09-15发布 2012-03-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2 型式试验
4.3 初始工厂检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的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2认证产品的扩展
5.3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
5.4认证证书的使用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 基本要求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3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4 加施方式
6.5 标志位置
7. 收费
8.其他要求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用手握持操作的,装有电源线(含带电源箱或电动机-发电机组)并内装电源开关的、由电动机或由电磁铁作动力来驱动的各类电动工具。
本规则不适用于Ⅲ类工具、中频电动工具(用电源箱或电动机-发电机组或电源转换器供电的工具除外)、防爆电动工具和GB 3883.1附录K涉及的电池式电动工具。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详见附件1)。
4.1.1.2 认证委托人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
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企业(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生产场地)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企业(生产场地)的产品需提供样品/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生产场地)、不同生产者(制造商)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型式试验仅在对应一个生产者(制造商)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需提供对应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的样品/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根据需要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关键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和/或重要材料清单(参见附件2);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可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明文件);
(5)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认证机构考核认定证明等材料(如有);
(6)其他需要的文件(例如:关键元器件的证书编号或证书复印件、重要材料的确认资料、产品照片等)。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该型号的样品。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对定子绕组采用铝线的工具,其覆盖产品的补充试验项目须做(但不限于)如下试验:
1)起动试验;
2)输入功率和电流测量;
3)发热试验;
4)泄漏电流测量;
5)防潮试验;
6)耐久性试验;
7)不正常操作试验;
8)对覆盖产品规定的其他补充试验项目。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附件2)应按对应要求单独送样进行检测,送样原则见附件2的要求。若关键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已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可免于单独送样检测,但应满足整机检测标准的要求。必要时,提供相关样品/资料供认证机构核查。
4.2.1.2样品真实性
通常情况,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采取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样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4.2.1.3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认证委托人对选送样品负责。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主检送4台,覆盖产品各送2台。当样品的定子绕组采用了铝线时,每个申请单元主检送4台,覆盖产品各送3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