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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6%以上。
  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8%以上。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32%以上。
  5.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下降35%以上。
  6.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17以内。
  7.水上交通百万吨吞吐量死亡率下降23%以上。
  8.铁路交通10亿吨公里死亡率下降25%以上。
  9.民航运输亿客公里死亡率控制在0.009以内。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煤矿: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瓦斯、水害、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推进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综合防突措施,完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健全灾害监控、预测预警与防治技术体系,狠抓矿井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防控技术措施落实。对资源整合矿区实施水文、工程地质补充勘探。治理煤矿火灾隐患。提高矿用产品、设备安全性能。
  将煤矿技术人员配备列入安全准入基本条件,严格煤炭建设、生产领域的企业准入标准。推进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推广应用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强化安全班组建设等安全基础管理。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小煤矿整顿关闭,构建安全、高效的煤炭产业体系。完善煤矿采气权与采矿权协调、小煤矿严格准入与有序退出等机制。小型煤矿采煤、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到2015年底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加强煤矿地质勘探报告审查。严格控制新(改、扩)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

专栏2 防范煤矿事故重点地区

   瓦斯治理重点地区:山西、河南、贵州、黑龙江、重庆、四川、湖南。
  水害治理重点地区: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四川、湖南。
  新建技改整合重组监管重点地区:河南、新疆、内蒙古、陕西、甘肃、山西。


  道路交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战略规划。深入推进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车辆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非法载客和酒后、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客运线路安全审批和监管,完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和管理制度。开展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评估。完善客货运输车辆安全配置标准。建立完善车辆生产管理信用体系,加强车辆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管理和监督,提高车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改善道路交通通行条件,加强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危险路段综合治理。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系统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农村客运服务和安全管理体系。在公路省际交界处、市际主要交界处建立固定式交通安全服务站。

专栏3 防范道路交通事故重点地区

  重特大事故控制重点地区:云南、贵州、四川、湖南、广西、西藏、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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