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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窗口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窗口服务规范》的通知

  4.4 窗口人员数量应与业务量相匹配,同时在岗的正式在编人员不得少于2名。
  4.5 实施培训考核制度。窗口人员上岗之前应进行岗位技能培训,考核合格的方能上岗,并保存培训考核情况记录。

5.服务内容

  5.1 政务公开
  5.1.1 内容:
  a)机构设置、职责权限;
  b)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c)办事指南、工作流程、工作时限;
  d)窗口人员姓名、职务、照片、工号;
  e)检验检疫职业纪律和行为规范;
  f)业务咨询、求助渠道,举报、投诉渠道;
  g)其它需要服务对象周知的事项。
  5.1.2 政务公开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
  5.1.3 政务公开设施应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窗口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
  5.2 政务宣传
  5.2.1 应宣传推广检验检疫依法把关、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保存相关情况记录。
  5.2.2 应举办政策宣贯会或培训班,保存举办时间、地点、内容和与会人员等情况的记录。
  5.3 业务办理
  5.3.1 一般要求
  5.3.1.1 窗口人员应提前到达岗位,做好班前各项准备工作,按正常上班时间准时办理业务。
  5.3.1.2 窗口人员应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熟练运用业务系统及时办理业务。
  5.3.1.3 窗口应提供与办理报检、签发证单、计费、收费、行政审批业务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等供窗口人员查询。
  5.3.2 工作时限
  5.3.2.1 实行限时办结制,窗口应当按照工作规范结合实际明确审批、签发证单等环节的工作时限。
  5.3.2.2 实施24小时预约报检,为确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服务。
  5.3.3 应急机制
  建立并不断完善窗口服务应急预案,确保发生业务量短时激增、电源中断、网络故障、业务管理系统故障、重大活动举办等情况时,采取增设临时业务办理岗位、疏导人流、延长业务办理时间、设置活动服务专窗等有效措施,以保证正常的服务秩序。
  5.3.4 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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