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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落实食品添加剂监管岗位责任制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落实食品添加剂监管岗位责任制的通知
(2011年6月30日 国质检法函[2011]46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完成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各项任务,现就打击非法添加专项工作中落实食品添加剂监管岗位责任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明确监管职责
  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坚持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级质检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职责。
  (一)有关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管职责。一是依法实施生产许可。二是监督检查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识标注和出厂检验。三是对食品添加剂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四是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中的违法案件。
  (二)有关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职责。一是监督检查食品生产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二是监督检查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添加剂贮存管理制度。三是监督检查预包装食品标识中有关食品添加剂的内容。四是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滥用食品添加剂或者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案件。
  (三)有关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的监管职责。一是开展食品添加剂进出口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二是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食品添加剂进出口中的违法案件。
  二、科学界定岗位责任
  要在明确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分解监管职权,确定岗位职责。要根据自身编制、实际能力、监管对象风险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监管岗位,配备监管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各级质检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定位和工作要求,分层级确立岗位职责,明确具体监管任务,不得擅自扩大监管权限。各监管岗位之间的职责要注意相互平衡、相互衔接,避免出现重复交叉或职责真空。要注意区分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等不同岗位的不同监管职责,在保证监管工作程序合法的基础上,细化对监管工作实体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的标准设置。
  三、严格落实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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