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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做好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三)优化公立医院布局。各试点城市要在分析区域卫生资源供需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各医疗机构的规模及服务可及性,综合确定区域内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数量、规模和分布,合理确定床位、人员、设备等公立医院资源的配置标准和配置方向。公立医院的布局要方便居民就医和转诊,功能相同、相近的公立医院应当具有适当的间距或进行整合。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相协调。在公立医院资源相对集中或短缺的地区,要采取多种手段对公立医院的布局进行调整,促进公立医院布局的进一步优化。重点加强新区、郊区、卫星城区等区域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在调整过程中,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四)合理调整公立医院结构。各试点城市要根据本地公立医院结构的现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采取新建、改扩建、迁建、整合、转型等方式,推动公立医院结构的优化调整,重点加强儿科、妇产、肿瘤、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老年护理、康复等领域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在卫生资源供大于求的地区,要控制公立医院的数量和规模,并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改制、重组和迁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老年护理、康复等机构;在卫生资源供小于求的地区,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不足的可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有序发展公立医院。在调整过程中,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现有公立医院需要调整规模的,要进行认真评估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遏制公立医院盲目超规模发展、负债建设。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大型设备配置数量,鼓励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设备使用质量和效率。建立和完善公立医院之间、公立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之间以及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五)促进多元化办医格局形成。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要完善鼓励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相关改革措施,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政府指定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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