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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做好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做好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卫规财发〔2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指导试点城市做好公立医院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经商有关部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适度降低公立医院比重,优化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构建公益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建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二、工作原则

  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与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要发挥公立医院的主导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要坚持存量调整与增量优化相结合,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要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建立完善的分工协作机制;要坚持走以内涵建设为主的发展道路,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要严格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关于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等要求,确定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和配置。公立医院要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危重急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承担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担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

  (二)确定公立医院发展目标。在公立医院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中,要做好与本省(区、市)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的衔接。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确定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结合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按照以公有制医疗机构为主、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测算、反复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内公立医院资源总量、比例以及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和结构,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加大政府投入,不断提高公立医院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使本地区医疗服务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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