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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接受合作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免收实习费并给予适当的实习补贴。

  本市在交通类职业院校推行“导师制”,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作为实践导师,参与学生顶岗实习的辅导与管理工作,有关聘任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逐步在交通类职业院校建立“工程师工作站”、“技师工作站”,以合作企业工程师、技师为主,依托职业院校教育资源,解决企业技术难题、进行技术创新。

  第二十四条 校企合作双方应对合作项目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对人才培养及在职培训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市逐步建立交通行业企业与交通类职业院校共同研发机制,结合企业技术革新改造、产品升级换代等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校企共同申请科研立项,开展应用型技术与管理科研成果的转化研究,向行业推广研究成果。

  第二十六条 本市逐步建立并完善交通行业新兴岗位、工种的技术标准、职业培训标准,交通类职业院校与企业应共同开设新专业、开发培训课程和教材。

  第二十七条 本市交通行业推行集团化办学模式下的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在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内搭建人才需求信息平台、师资互动平台、实训基地共享平台、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平台、交通应用型技术与管理研发推广平台,适应交通行业发展要求。

  第二十八条 交通类职业院校应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率先在城市轨道交通、汽车应用技术等专业建立一级至五级职业教育分级标准,采取校企合作的方式逐步开展交通职业教育分级制改革试验。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交通行业新兴职业、岗位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促进本市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交通行业企业与交通类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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