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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交通类职业院校应提高专业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聘请行业专家和企业的管理、技术骨干担任兼职教师,建立专兼职师资库。

  第十三条 交通类职业院校应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安排在校学生到企业参加实习,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支持交通类职业院校申请国家、本市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应按照真实工作环境进行设计、搭建,为学生创建真实的岗位训练、职场氛围。

  第十五条 交通类职业院校实行“双证书”制,导入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对接,并向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

  第十六条 鼓励交通类职业院校面向企业开展职业资格等级晋升培训,提升应用型管理及技术职业人才的职业资格等级。

  第十七条 鼓励交通类职业院校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八条 鼓励、引导市属交通企业和交通行业其他企业与交通类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与合作院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向合作院校提供人才发展规划、用人需求信息、岗位工作标准、职业培训要求等,参与合作院校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和教材编写等工作。

  第十九条 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支持合作院校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管理、技术骨干到合作院校担任兼职教师,有计划地提供实践岗位,接受合作院校教师进入企业实践。

  第二十条 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支持合作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参与实训基地的设计、论证,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采取与交通类职业院校合作的方式,对本单位应用技术与管理岗位人员开展在职培训及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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