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交通行业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统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改革、师资培养、实训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督导评估等工作,协调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划计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等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条 本市鼓励交通类职业院校扩大招生自主权,试行弹性学制,按照需求调整完善专业设置与课程内容,加强校企人才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本市实施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会商机制,会商机制办公室设在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

  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内的职业院校、企业等成员单位应发挥带动和示范作用,探索集团化办学模式,企业在实施中长期人才发展战略的过程中与职业院校建立紧密联系、高度融合的合作关系,确保政府投入的职业教育资源转化为首都交通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七条 本市交通行业协会(学会)应充分发挥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以及沟通、协调作用,引导企业与交通类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

  第八条 交通类职业院校应针对企业实际用人需求,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完善实训基地,参与企业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九条 本市鼓励交通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企业可采取设立奖学金,冠名品牌班,订单式培养,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等方式开展校企合作。

  第十条 交通类职业院校应加强对合作企业的调研,了解合作企业用人需求,按照企业岗位工作标准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制定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交通类职业院校应按照合作企业岗位工作标准及技术要求,调整完善专业设置、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定制课程标准,开发教学及培训课程,编写教材并形成教学内容更新机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