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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11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为发挥北京教育和科技资源优势,创新校企合作模式,深化北京交通行业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促进北京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做出了有益尝试,奠定了制度基础。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推进各地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关于“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的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以制度建设固化改革成果,现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思路、积极探索、创新举措、勇于实践,部署推动本地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

  附件: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首都教育资源和科技资源优势,创新校企合作模式,进一步深化和促进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适应首都交通事业发展的职业人才,加快构建北京现代交通职业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交通类职业院校与企业在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与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办学实行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校企合作机制。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运营)、教学、科研相结合,产业链和教育链、产品链和教学链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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