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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8号――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立案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58号)


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立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10月13日发布年度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10月13日起5年。

  2008年5月2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9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5月23日起,由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所适用的2.86%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8年9月1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9月22日起,英威达(新加坡)的英文名称由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改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

  2010年2月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2月5日起,由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所适用的12.87%的反倾销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1年4月13日发布年度第 15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氨纶中国大陆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11年8月8日,商务部收到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邦联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益邦氨纶有限公司、杭州舒尔姿氨纶有限公司、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绍兴龙山氨纶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书显示,支持企业为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厦门力隆氨纶有限公司、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莱氨纶有限公司、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表明,申请人及四家支持企业合计产量在2009年及2010年占同期国内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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