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民族地区团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民族地区团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中青办发[2011]41号)


共青团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自治区(省、直辖市)委:

  为贯彻落实团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共青团工作五年纲要(2009-2013)》要求,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团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团中央决定举办全国民族地区团干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与地点

  培训班举办时间为2011年10月9日至10月14日(10月8日报到,10月15日返程)。

  地点:中央团校。

  二、培训对象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自治区(省、直辖市)的部分县级团委主要负责同志,共计200人(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三、内容与方式

  围绕团十六大以来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全团工作的主要工作思路、工作原则和部署要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民族工作的主题,以如何做好当前民族地区共青团工作为主要内容,采用专题讲座和经验交流相结合的方式。

  四、有关事宜

  1.各省级团委要将此次培训作为加强民族地区团的工作的有形手段,予以高度重视。各省级团委组织部负责落实参训人员,学员数超过5名的省份要指定1名学员作为领队。请于9月26日前将学员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报至团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处。

  2.参训学员要提前学习团的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对如何做好本地团的工作进行认真的梳理和总结,每位学员要带1-2个典型经验或问题困惑到培训班上来进行研讨交流。要提前作好工作安排,准时报到。报到时将一张2寸和两张1寸免冠近照交班主任。学习期间,请学员所在单位及其上级团组织不要安排他们参加会议、考察和其他工作任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