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基础支撑。修改完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配套规章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及时更新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原料目录。改善基层监督执法条件,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基层监督执法效能。加强饲料安全评价基地建设,系统开展饲料添加剂、非粮饲料原料和潜在有毒有害物质安全评价。提高饲料质检机构装备水平和人员素质,加强饲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确证检测技术、快速检测技术和潜在风险物筛查鉴定技术研究。
严格行政许可。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健全饲料行政许可工作机制,加强现场审核和复核,严肃查处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执行年度备案审查制度,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定、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工作,强化获证产品跟踪监管。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基础数据信息化管理,实现动态更新和远程查询。
强化监督执法。以违禁添加物为重点,继续组织实施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逐步增加监测指标,提高监测频次,根据预警监测结果动态调整监测指标。加强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违法违规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实施重点监管。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完善跨省信息通报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第四章 产业布局
“十二五”时期,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特点、养殖业基础及发展趋势,进一步优化饲料工业布局,促进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等不同地区饲料工业协调发展。
东部地区:包括山东、江苏、河北、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10省(市)。立足市场、资金、交通和技术优势,重点发展高技术、高档次、高附加值和节能环保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和饲料机械。江苏、浙江、山东等地进一步巩固化工类添加剂生产能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中部地区:包括山西、河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等6省。立足饲料资源丰富、养殖业基础好、劳动力密集等优势,大力发展饲料原料和饲料加工业,促进粮食等饲料资源就地转化增值。着力推进饲料企业整合融合,培育市场占有率高、管理水平先进的大型饲料企业或企业集团。
西部地区:包括陕西、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西等12省(区、市)。针对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加快推进的形势,发展人工种草和饲草加工业,发展与草食动物舍饲、半舍饲养殖配套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产品,积极推进牧区畜牧业养殖方式转变和南方草山草坡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发挥本地区饲料资源优势,大力发展饲料原料生产,进一步提升饲料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