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八条 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公证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公证员应当执业满三年,公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管理经验;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研究水平,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五)有参加工作委员会活动的积极性,并具备必要的经济和时间条件。
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分管副会长提名,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
(二)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
(三)征得所在单位及地方公证协会同意;
(四)协会秘书长审核,分管副会长批准;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委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解聘:
(一)自愿退出;
(二)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
(三)不参加工作委员会活动或者不能胜任工作委员会工作的;
(四)其他不符合担任工作委员会委员条件的。
第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协会工作计划和工作需要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年末就实施当年工作计划的情况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符合本委员会工作特点的活动方式,不断丰富活动内容,注重活动实效,灵活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必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协助、协调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