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行业维权状况调查,向行业通报维权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3. 直接参与或办理公证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
4. 针对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代表行业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反映行业意见和建议。
(三)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范围:
1.研究制定全国公证行业职业保险相关政策和规定;
2.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协会西部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女公证员工作委员会工作范围:
1. 保障女公证员依法执业,维护女公证员合法权益;
2. 组织女公证员开展各类研讨和联谊活动,加强女公证员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3. 引导女公证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推动公证行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4. 组织女公证员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组织开展和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5.积极引领女公证员参政议政,进一步提升女公证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五)青年公证员工作委员会工作范围:
1. 指导青年公证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青年公证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
2. 研究青年公证员执业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指导青年公证员成长的意见和措施;
3. 组织开展符合青年公证员特点的各种业务活动和文体活动,加强青年公证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4. 发现和培养青年公证员骨干力量,展示青年公证员良好社会形象。
(六)惩戒委员会工作范围:
1. 研究制定行业惩戒相关规定;
2. 受理应当由协会惩戒委员会处理的案件;
3. 对受理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
4. 根据受理案件处理情况提出行业建议和意见;
5. 监督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的公证员和公证管理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工作委员会可以聘请关心和支持公证工作、有较深业务造诣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担任委员或者顾问。
第七条 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