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已经中国公证协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国公证协会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
(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证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工作委员会的活动,根据《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公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委员会是在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研究、拟订公证行业自律管理的相关议案、规则,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办理相关事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并可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决议开展工作;
(二)主持行业重大课题的调研,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等工作;
(四)受理和处理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事务;
(五)指导地方公证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一)培训委员会工作范围:
1.研究制定行业培训规划和实施办法;
2.组织编写、审定行业培训教材;
3.组织全国公证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立全国公证行业职业培训试题库;
4.指导、监督全国公证行业职业培训工作。
(二)维护公证员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工作范围:
1. 研究维护公证员合法权益、支持公证员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提出维权工作的政策性建议和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