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拟任专业委员会的业务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或有较高的研究水平;
(四)有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的积极性,并具备必要的经济和时间条件。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分管副会长提名,协会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
(二)所在单位及地方公证协会同意;
(三)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
(四)协会分管副会长批准;
(五)协会聘任。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当届协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时,被调整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重新聘任。
第十条 委员离任方式:
(一)自愿退出;
(二)任期届满,未被续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解聘:
1.因执业违纪,受到行政处罚的;
2.无故不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或者不能胜任专业委员会职责的;
3.其他不符合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条件的。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协会批准。
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每年末就实施当年工作计划的情况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当年工作计划完成的情况、本专业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下一年度工作的设想。
专业委员会可以采取研讨会、座谈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对外义务咨询、公证业务宣传宣讲、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协会办事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协助、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对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根据需要和财政状况从会费中核拨必要的经费支持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专业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公证员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