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9日)修订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2007年1月9日中国公证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专业委员会在公证行业业务指导中的作用,依据《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公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变化的情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行业规范;
(二)开展业务指导;
(三)研究拓展和规范公证业务;
(四)研究疑难案件,提出专家咨询意见;
(五)开展专业理论研究;
(六)组织业务交流;
(七)进行业务调研和业务影响预测;
(八)就有关立法提出立法建议;
(九)搜集整理相关业务资料;
(十)完成协会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由协会会员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的公证员和公证管理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关心和支持公证工作、有较深业务造诣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担任委员或者顾问。
第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六条 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执业满三年的公证员或者从事公证业务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公证管理人员;或者任职(执业)满五年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业务专长的专业人士;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