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2007年1月9日中国公证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证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根据《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公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是在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组织业内外专家,开展公证理论研究,进行公证业务指导,制定公证业务规范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协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并可以根据变化的情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决议开展工作;
(二)起草行业规范;
(三)开展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
(四)研究拓展和规范公证业务;
(五)研究疑难案件,提出专家咨询意见;
(六)开展专业理论研究;
(七)就有关立法提出立法建议;
(八)搜集整理相关业务资料。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的公证员和公证管理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关心和支持公证工作、有较深业务造诣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担任委员或者顾问。
第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七条 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公证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公证员应当执业满五年,公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管理经验;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研究水平,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五)有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的积极性,并具备必要的经济和时间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