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除需要按照《
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被继承人生前工作单位、住址、婚姻状况;
(三)申请继承的遗产的来源、取得时间、权属及基本状况;
(四)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包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的姓名、性别、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工作单位、住址。法定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载明死亡的时间;
(五)在继承人以外有无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无需要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胎儿;
(六)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有几份;
(七)继承人中有无表示放弃继承的。
第九条 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除需要按照《
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隐瞒、遗漏继承人(包括有权分得适当遗产的其他人)的,或者隐瞒、遗漏被继承人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继承遗产的,应当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金额(数量)不明的银行卡(证券资金账户)内钱款(证券)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先申请办理用途为查询卡(户)内金额(数量)的亲属关系公证,待金额(数量)确定后,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继承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存放在银行保管箱内物品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先申请办理用途为查询保管箱内物品的亲属关系公证和开启保管箱清点物品的保全证据公证,待保管箱内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确定后,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继承公证。
第十一条 当事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死亡保险金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继承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