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于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申报评审材料应当于当年的6月30日之前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评审
第二十一条 高评委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公道正派,群众公认,并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评委不少于25人。高评委召开评审会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评委参加。
第二十二条 高评委按照专业下设学科组,负责审核相应专业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并对其工作业绩、水平等进行评估,初步确认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向高评委评审会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材料初审。高评委办事机构对受理的申报评审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准备工作。
(二)学术评估。高评委各专业学科组组织同行专家对送审的论著和司法鉴定文书等评审材料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价,组织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答辩。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鉴定能力作出评估,向高评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前分送各评委进行审阅。
(三)评审。高评委召开评审会,听取各学科组评估和推荐意见,在对申报人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评审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为通过评审。申报破格评审的人员在投票表决前应当进行答辩。
(四)审批。评审结果经司法部职改办审核批准并正式通知推荐单位,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自高评委评审会通过评审之日起算。
第二十五条 对评审不准确,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司法部职改办同意后提交高评委评审会复议。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及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评审中发现伪造、提供虚假证书、证明,或者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或者取消其已经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司法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