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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失效]

  (三)参加全国司法鉴定人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关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罚,处分或处罚期未满的;
  (三)被认定为重大技术事故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3年的;
  (四)被认定为重大技术差错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1年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由省级人事(职改)部门或者其主管厅(局)审核后,向高评委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十八条 申报评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原件);
  (二)《推荐评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表》(须加盖公章)一式25份(原件);
  (三)反映申请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自传一式25份(须经审核并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任现职期间所完成的,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鉴定能力的10件案件的司法鉴定文书各1份(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符合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评审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学术论文、著作等(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专业技术成果及奖励证书、承担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接受继续教育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八)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各1份(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九)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由所在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评审申请材料,并由呈报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材料一式3份。

  第十九条 具有其他相关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司法鉴定应用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除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须提交以第一鉴定人身份承担并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20份(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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