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任主检法医师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000字以上)2篇以上,其中1篇须在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司法鉴定应用类法医技术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法医师5年以上;
(二)有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任副主任法医师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000字以上)3篇以上,其中2篇须在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
(四)任副主任法医师期间主编本专业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司法鉴定应用类物证鉴定技术高级工程师职务资格:
(一)相关专业大学普通班(1970-1976年间)或者大专毕业,任工程师7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本科或者硕士研究生学历,任工程师5年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任工程师2年以上;
(二)有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任工程师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000字以上)2篇以上,其中1篇须在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降低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破格申报评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三位)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二)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并在国际著名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其他具有特殊专业技能、取得重大专业成就的鉴定人员。
第十五条 具备其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司法鉴定应用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具备相应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
(二)申报评审法医、物证鉴定技术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作为第一鉴定人,承担过不少于100例案件的鉴定业务;申报评审法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作为第一鉴定人,承担过不少于200例案件的鉴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