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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2009修订)[失效](发布日期:2009年8月12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12日)废止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
(2007年3月1日 司办通[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现将司法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的请示》的批复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司法部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司法鉴定研究和司法鉴定应用两种类型。
  司法鉴定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副研究员、研究员。
  司法鉴定应用类包括法医技术和物证鉴定技术。法医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物证鉴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第五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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