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接受继续教育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中,第(六)项需要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章,第(七)一(十一)项需要加盖呈报单位公章。
申报人及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评审申请材料一式3份,并由呈报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申报转评司法鉴定应用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除提交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须提交反映鉴定业务范围和鉴定能力的以第一鉴定人身份承担并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20份(加盖呈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于每年的下半年进行,具体申报材料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章 评 审
第二十四条 高评委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公道正派,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每届评委不少于25人。高评委下设学科组和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核材料。高评委办事机构对接到的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评审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准备工作。
(二)学术评估。高评委各专业学科组组织同行专家对送审的论著和司法鉴定文书等评审材料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价;组织对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破格申报评审人员的答辩工作;对申报评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鉴定能力作出评估,向高评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高评委办事机构将初步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分送各高评委成员审阅。
(三)评审。高评委召开评审会,参加年度评审的高评委委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各学科组向评委报告对申报评审人员的初步评审意见和推荐意见,评委对申报人逐一进行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评审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的,为通过评审。
(四)审批。评审结果经司法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