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承担本专业各鉴定项目的鉴定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复杂疑难重大案件的鉴定;
(五)作为第一鉴定人,完成200例以上案件的鉴定业务。
第十六条 从事法医临床或者法医病理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有医学专业学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罚,处分或者处罚期未满的;
(三)被认定为重大技术事故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3年的;
(四)被认定为重大技术差错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1年的。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已连续2年未通过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应当暂停申报1年。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 申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由省级人事(职改)部门或者其主管厅(局)审核后,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二十条 申报评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二)《推荐评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表》一式2份;
(三)《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信息简表》;
(四)《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
(五)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时间(年限)、检案数量证明;
(六)反映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业绩的业务自传一式2份;
(七)申请人任现职期间以第一鉴定人身份承担并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10份(复印件);
(八)符合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评审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学术论文、著作等(复印件);
(九)专业技术成果及奖励证书、承担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