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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2010修订)


  第十二条 申报司法鉴定应用类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二)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具有丰富的检案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复杂疑难重大案件的鉴定;
  (三)任高级工程师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不少于4000字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四)任高级工程师期间主编1部以上不少于15万字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者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限获奖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科研课题的第一完成人;
  (二)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并在SCI或者EI收录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三)其他具有特殊专业技能、取得重大专业成就的鉴定人员。
  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本细则第七至十二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

  第十四条 申报转评司法鉴定应用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取得3年以上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副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的,应当取得3年以上卫生系列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取得3年以上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取得3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
  (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承担本专业主要鉴定项目的鉴定能力,能够完成疑难案件的鉴定;
  (五)作为第一鉴定人,完成200例以上案件的鉴定业务。

  第十五条 申报转评司法鉴定应用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取得3年以上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相关专业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取得3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相关专业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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